关于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27日 10:28

 

各牵头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制订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制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青岛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青岛理工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一) 名称表述

1. 名称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发文机关、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2. 基本体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采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意见、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公告、决定、规范等形式,具体适用如下: 

(1)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2)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相比,“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3)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 

(4)意见。学校党委、行政下发的,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与处理办法。 

(5)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党委、行政下发的,对学校某一阶段的某项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阐明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措施办法,作出具体安排,要求下级贯彻执行。 

(6)实施细则。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项制度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7) 规范。对某些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作出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条例”、“实施条例”。

(二) 结构表述

1.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条文式或段落式表述,以条或段为基本单位,按照逻辑关系顺序排列,密切相关的内容配置在一条或一段中。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2. 规范性文件设章应当具备两种情形:一是内容较多,篇幅较长。二是结构复杂有划分层次的需要。只有当规范性文件除总则、附则外,至少有两部分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内容才考虑分章。

3. 一个规范性文件至少应有五章内容才设章。第一章一般集中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管理体制等贯穿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最后一章集中规定带有补充性质的实施时间、废止某个规范性文件或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等内容。 

4. 设章的规范性文件每章都应当有章名,章名应当能够概括本章的全部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或至多用一个“与”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各章之间应当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5. 规范性文件设节的情形:节只能在规范性文件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在内容构成复杂,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规范的章之下可以设节。 

6. 设节的规范性文件每节都应当有一个切实反映和概括其内容的标题,表述要求与章相同。每章中的节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即每章都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7. 采取条文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每个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8. 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款、项、目的表述格式。条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按照统一连贯排列,用黑体汉字表述法条序数(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款一般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相互间以句号区分,而不采用序数编码的形式。项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括号,如(一)、(二)、(三)等。目也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排列,如1、2、3等。

(三) 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1. 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第一条或第一段中综合表述。一般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根据……(制定依据),结合……(管辖范围)实际,制定本……(文件体例形式,下同)。” 

2. 表述制定目的应当有针对性,力求简洁明了并具有内在逻辑性,制定依据一般只列举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上位规范性文件。

3. 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文件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以书名号直接援引上位文件全称的方式表述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文件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文件名称之后表明的“有关规定”;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依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4. 基本概念对规范性文件中基本概念的定义,一般表述为:“本……所称……(基本概念或者专用名词、专业术语),是指……(定义)。”定义必须清楚确切,不能使用含混的语词,不能用比喻,不能有歧义。 

5. 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域、对象和行为。

6. 实施主体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党政办公室、工会(妇女委员会)、团委。

7. 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实施该文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有关主体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应当有明确的上位文件依据,表述应当简洁明确,并应当按一定逻辑顺序排列。 

8. 附则附则一般包括实施细则、参照适用、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废止事项。

注: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牵头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与党政办公室对接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学校工作开展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技术规范

(一) 规范性文件修订采取废旧立新模式。

(二) 废旧立新模式是指用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原规范性文件,原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需要另行作出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决定。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规定施行日期。修订程序和修订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均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同。

(三) 修订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原文件大部分内容和体例结构进行修改,文件名称不变;二是对文件的部分条款或内容进行修改,原文件名称和体例结构一般保持不变。若文件名发生改变,原则上视为新订立文件。

(四) 标注 “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修订的相关文件提交会议研究通过后,应去除“暂行”“试行”字样。

(五) 未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一般应编制新文号,并标注“修订”字样。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重新编制文号,但需要引用修订后的文件的文号时,采用“旧文号+2021年修订”模式,例如“青理工校发〔2016〕1号,2021年修订”。

三、废止的技术规范

(一) 废止情形。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文件有效期届满,文件自行失效;

2. 文件大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被新的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的,应当废止;

3. 文件的基本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废止;

4. 文件的基本内容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废止;

5. 文件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应当废止;

6. 其他学校党委、行政认为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 废止方式。规范性文件废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新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旧规范性文件;二是党政办公室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或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废止决定或通知,废止规范性文件。 

 

 

 

 

 

(联系人:牟宗鑫 联系方式:85071062/15863082602)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4: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改立工作的通知.doc